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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2009-08-04 信息来源:管理员


    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宁夏制定的第一部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针对宁夏目前计算机应用领域遇到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保护等方面亟待解决的新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制定了《宁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条例体现了信息经济时代对信息安全保护重要性的迫切需要,突出综合管理,增强了可操作性,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立法的创新。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违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联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单位不得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不得擅自占有、使用用户资源。如有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