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二月十七日电(记者刘长忠)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不可避免地引发大量争议,如何运用更便捷、有效的方式解决争议,是现代社会无法回避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称,由于仲裁的特点,其在解决网络经济纠纷中的作用十分明显。 王红松说,网络环境是一种信息共享与高度自治的虚拟空间,网络经济的国际性、瞬时性、无纸性等特征,对以往解决争议的方式提出新的挑战。而仲裁则可以在争议双方发生 前或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选择的仲裁员,由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王红松认为,仲裁在解决网络经济纠纷中的优势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网络经济的瞬时性、多样性,使当事人对快捷、灵活地解决纠纷有了更高的期待。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网络经济的国际性特点,客观要求其纠纷的解决不受地域、国界的限制。由于仲裁实行当事人协议管辖制度,国际贸易中的双方可以在世界范围内选择仲裁员或仲裁机构,使双方争议的管辖处于一种预期的确定状态,避免因案件管辖不确定而产生的麻烦和拖延。另外,仲裁裁决具有国际执行性,因此,不受执行国司法的限制。 三、网络经济涉及网络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际惯例,要求网络经济纠纷的审理者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网络技术知识、专业经验,而且要熟悉网络经济方面的法律,而仲裁强调专家办案,其素质完全胜任这一要求。 四、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原则,仲裁审理过程及结果的相关信息均不得公开,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信用、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使当事人网络经济的信用免于法院公开审理的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