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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究竟应强化到什么程度?
发布时间:2003-01-24 信息来源:管理员

美国最高法院日前做出“允许著作权有效期限事实上无限期延长”的判决。 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CTEA:著作权期限延长法)。在此之前,电影与小说等的著作权有效期限为个人所有者在“其死后50年”,企业所有者为“作品诞生后75年”。CTEA将这一限期延长了20年,有效期限分别达到70年和95年。 围绕这一修正案的裁决是否妥当的争论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如像米老鼠那样很久以前诞生的形象的著作权,究竟要让迪斯尼这样的大公司垄断到什么时候呢? 回顾这一系列的判决,首先是CTEA一通过,就被部分业余发行人士“以CTEA违宪(违反合众国宪法)”为由提起了诉讼。下级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并将最终判决权交给了最高法院,但1月15日最高法院却最终做出了“CTEA合宪”的判决。也就是说允许“著作权的延长”。 原告方主张“CTEA实际上无限期地延长著作权,属于违宪” 此前率领业余发行人士提起诉讼的原告方领袖是斯坦福大学法律学院的Lawrence Lessig教授。他们的诉讼要点可以归纳为: “尽管CTEA只是将著作权延长20年,但回顾一下过去,不难发现这实际上就意味着无限期延长。合众国宪法承认著作权‘有限期地’延长,但不承认无限期延长。因此CTEA违宪”。 回顾过去,确实应验了他们的主张。美国在最初出台的著作权法中,有效期限只有14年,但每次即将到期时国会都要对法律进行修正以延长期限,从1950年以来实际上已经延长了11次。 而且最初只是2年、3年“一点点儿地延长”,但后来干脆就19年、20年地“大幅度延长”。这一看就知道要没完没了延长下去,Lawrence Lessig教授指出这属于“事实上的无限期延长”,可谓是一针见血。 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合宪”判决的背景 那么,美国最高法院为何要做出“合宪”的判决呢?在判决书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如下: “将联邦议会数次延长有效期限称为‘无限期延长’的主张不过是第三方进行的‘推测’。合众国宪法向联邦议会赋予了在著作权方面的广泛裁量权,法院在这方面只能起到极其有限的作用。因此,仅仅根据‘推测’还不能断定CTEA违宪”。 主要问题是最高法院放弃了自主判决权,事实上将决定权交给了议会。仔细想一下发现这完全是推卸责任的借口,如果这样的话就没必要设立法院了。 美国最高法院做出这一判断的背后,实际上是考虑到美国目前产业形势的政治判断在起作用。也就是说,目前支撑美国产业的最大资产就是好莱坞及音乐界积蓄的庞大知识创作产品。对于深受慢性贸易赤字折磨的美国来说,向世界各国出口这些产品可以换取宝贵的外汇。因此,最高法院一定是考虑到了“不能眼看着这些著作权丧失”。 “著作权的约束力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将违背全人类的利益” 针对这种只重视国家利益的狭隘心胸,Lessig教授提倡人类大义。在互联网普及的现代社会里,对著作权的保护超过必要限度就是等于站在了反对“全人类公益”的立场上。 也就是说,在以书籍为中心的旧时代里,谁都可以买书阅读,或者将其借给朋友看、送给朋友甚至卖给他人,这些“信息共享”行为都是自由的,不会与著作权相抵触。但在数字化领域里进行信息共享,如果将知识产品进行拷贝,就成了“违反著作权法”。 Lessig教授认为,在新的时代里,过分强调对著作权的保护,就有可能阻碍全人类的创造力和互联网的丰富功能。从本质上讲,的确是这么回事。 “小说、电影、音乐、动画片等各类型的知识创作产品很少有从零起步的。几乎所有的情况都是通过‘创造性地批判吸收’过去的知识遗产,最终产生了更高层次的作品。但是,像迪斯尼那样的传媒巨头却以著作权为武器,扼杀了这种批判性创造力的源泉。 也就是说,如果年轻作家要想以传媒企业的知识产权(小说、电影、音乐等作品)为基础进行某种创作的话,他们必须获得企业的允许才能。此时传媒企业要么不允许不知名作家使用,要么是尽管允许使用,但不同意他们在使用时对原创作品进行激烈批判。这样的话,就从根本上剥夺了对主流文化的批判性,丧失了文化的多样性,使人类文明最终走向衰退”。 Lessig教授是这么认为的。对他的这种观点,人们也许会褒贬不一。因为在传媒企业看来,“正因为数字化时代的信息共享有引发知识产权拷贝的危险,我们才希望强化著作权的”。 但在现今时代,全世界的流行文化被极少数传媒巨头所控制,已经失去了多样性。看到这种情况,我们不得不好好审视一下Lessig教授提出的问题了。